一、項目名稱
勞動爭議調解行政管理服務項目
二、項目資金
本項目預算資金不超過人民幣168,350元。本項目服務費采用包干制,應包括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合理利潤。報價由響應供應商根據(jù)詢價公告自行測算,響應報價超過預算金額的視為無效響應。
三、項目內容
(一)服務內容
1.協(xié)助落實相關制度:協(xié)助推動勞動爭議調解協(xié)商協(xié)調、標準化建設、基層調解組織建設、調解員培訓管理、以案定補激勵保障等制度在各區(qū)落地實施,協(xié)助指導各區(qū)落實兩個制度文件,并形成工作報告。
2.按需完成各類統(tǒng)計報表:按要求完成《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情況(人社統(tǒng)MA1表)》季報2個、半年報1個、年報1個;《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統(tǒng)計表》月報6個;《人社數(shù)據(jù)分析報表》季報2個;《人社駕駛艙全量指標數(shù)據(jù)報表》季報2個;《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及調解員名冊》季報2個、年報1個;《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辦案補貼情況統(tǒng)計表》季報2個等報表統(tǒng)計、審核和報送工作。
3.協(xié)助開展信息系統(tǒng)管理:協(xié)助做好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系統(tǒng)的日常管理、優(yōu)化升級、與省平臺案件對接管理等工作,協(xié)助落實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系統(tǒng)中關于“調援裁訴”改革所需對接升級的工作。
4.協(xié)助完成省市考核:協(xié)助做好法治廣東考核及平安深圳考核相關工作。
(二)服務要求
1.本項目服務供應商必須保證投入本項目的工作人員不少于5人,其中項目管理人員1人,駐點服務人員1人,機動人員3人,并對駐點人員提供勞動爭議調解行政管理相關工作所需業(yè)務培訓。機動人員需根據(jù)采購方實際工作需要,由詢價方靈活調度。項目所需工作量為259人日。
2.駐點人員必須經(jīng)采購方試用并合格(試用期為1個月),試用不合格,可要求應答方一周內更換。
3.負責參與勞動爭議調解行政管理服務人員,應了解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體系,從事一年以上的勞動爭議調解項目工作。
4.采購人按合同約定組織驗收,若發(fā)現(xiàn)服務供應商提供服務不符合要求的,在該服務供應商應得服務費總款中扣減相應比例的費用。有關比例由雙方商定。
5.履行期限: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2024年底。
四、供應商資質要求
(一)須具有相關經(jīng)營范圍、有固定的辦公運營場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二)在經(jīng)營活動中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提供沒有重大違法記錄聲明函)。
(三)不接受聯(lián)合體投標,不允許分包轉包。
五、應答文件
應答文件一式兩份,需加蓋單位公章,并密封報送。應答文件應當包括但不限于:
1.報價單;
2.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3.服務方案;
4.2021年以來沒有重大違法記錄聲明函;
5.法定代表人、項目投標授權代表人的單位社保繳納材料;
6.政府采購違法行為風險知悉確認書(見附件)。
六、費用結算及支付
分二期付款。按合同約定金額分兩期支付,每期各支付合同金額50%,合同簽訂后支付第一期,項目驗收合格后支付第二期。
七、遞交響應文件時間及地點
截止時間:2024年07月17日下午18:00(北京時間)。
遞交地點:深圳市福田區(qū)深南大道8005號深圳人才園6002房。
八、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方式
聯(lián)系人:林小姐、呂先生
聯(lián)系電話:0755-88122091、0755-88123027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7月12日
附件:
政府采購違法行為風險知悉確認書
本公司在投標前已充分知悉以下情形為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時的重大風險事項,并承諾已對下述風險提示事項重點排查,做到嚴謹、誠信、依法依規(guī)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一、本公司已充分知悉“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的法定情形,相關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過轉讓或者租借等方式從其他單位獲取資格或者資質證書投標的。
(二)由其他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負責人在投標供應商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或者簽字的。
(三)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不是本單位人員的。
(四)投標保證金不是從投標供應商基本賬戶轉出的。
(五)其他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
二、本公司已充分知悉“與其他采購參加人串通投標”的法定情形,相關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標供應商之間相互約定給予未中標的供應商利益補償。
(二)不同投標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jīng)營負責人、項目投標授權代表人、項目負責人、主要技術人員為同一人、屬同一單位或者在同一單位繳納社會保險。
(三)不同投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同一人編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階段參與編制的。
(四)不同投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或部分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五)不同投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內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單位工作人員為兩家以上(含兩家)供應商進行同一項投標活動的。
(七)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呈規(guī)律性差異。
(八)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九)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guī)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公司已充分知悉下列情形所對應的法律風險,并在投標前已對相關風險事項進行排查。
(一)對于從其他主體獲取的投標資料,供應商應審慎核查,確保投標資料的真實性。如主管部門查實投標文件中存在虛假資料的,無論相關資料是否由第三方或本公司員工提供,均不影響主管部門對供應商存在“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違法行為的認定。
(二)對于涉及國家機關出具的公文、證件、證明材料等文件,一旦涉嫌虛假,經(jīng)查實,主管部門將依法從嚴處理,并移送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主管部門將一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三)對于涉及安全生產(chǎn)、特種作業(yè)、搶險救災、防疫等政府采購項目,供應商實施提供虛假資料、串通投標等違法行為的,主管部門將依法從嚴處理。
(四)供應商應嚴格規(guī)范項目授權代表、員工參與招標投標的行為,加強對投標文件的審核。項目授權代表、員工編制、上傳投標文件等行為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或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供應商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五)供應商對投標電子密鑰負有妥善保管、及時變更和續(xù)期等主體責任。供應商使用電子密鑰在深圳政府采購網(wǎng)站進行的活動,均具有法律效力,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供應商擅自將投標密鑰出借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供應商自行承擔。
(六)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相關情形如查實,依法作投標無效處理;涉嫌串通投標等違法行為的,主管部門將依法調查處理。
四、本公司已充分知悉政府采購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法律后果。經(jīng)查實,若投標供應商存在政府采購違法、違規(guī)行為,主管部門將依據(jù)《深圳經(jīng)濟特區(qū)政府采購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處以一至三年內禁止參與本市政府采購,并由主管部門記入供應商誠信檔案,處采購金額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參與本市政府采購資格,處采購金額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罰款,并由市場監(jiān)管部門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以下文字請投標供應商抄寫并確認:“本公司已仔細閱讀《政府采購違法行為風險知悉確認書》,充分知悉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并承諾將嚴謹、誠信、依法依規(guī)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負責人/投標授權代表簽名:
知悉人(公章):
日期: